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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

2002-6-11 13:30  【 】【打印】【我要纠错
    3月22日,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中澳合作培训班的最后一天,中注协法律部领导介绍了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及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的一些情况。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是93年颁布,于94年1月1日实施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进一步转变,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偏离,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一些修改,但在修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体制、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三方面的问题。

  (一)行业体制问题

  1、协会的定位,即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有两种看法:
  
  (1)政府监督、行业自我管理:理由是符合现行的法律规范,现实运作、协会机制灵活,符合国际惯例
  
  (2)政府协会分权管理:准入是政府的职责,协会应是自律、服务为主,也符合国际惯例

  2、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
  
  一种认为应维持现状,即业务指导和监督,还有一种认为应是垂直管理关系。

  3、地方协会和地市级
  
  一种认为是二级协会,即中注协和地方注协;一种认为是三级协会,除了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外,还有地市级协会。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这也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统一监管,一种是分开监管,财政部门管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管注册会计师。

  5、关于多头监管:一种认为其他部门检查,一种是依法检查。

  6、审批机构:有的认为应是财政部门审查,有的认为财政部门审批后应到工商部门登记。

  7、关于报考条件,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保持现状,另一种认为应提高条件。

  8、注册年限和执业年限:目前这两者并不一致,注册年限是65岁而执业年限是70岁,认为时段应降低。

  9、事务所性质问题:一种认为事务所是非盈利组织,一种认为事务所应定位于企业。

  10、事务所的执业范围:一种认为应是法定业务,验资只能由事务所来做;一种认为除了法定业务外,还可做税务咨询等业务。

  (二)组织形式

  1、组织形式的种类,有四种看法:(1)只能是普通合伙(2)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3)个人、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4)个人、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合伙

  2、有限责任合伙:都是合伙人,有过错的负无限责任,无过错的负有限责任。

  3、各种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转换,即责任、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对称,民事责任过于抽象而行政责任过细。

  2、权责不对称,主管部门的权利条款非常具体,而管理对象的权利非常抽象。

  3、前后不协调,法律前面部分有很多义务性条款,而后面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4、民事诉讼时效问题

  5、事务所中止后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基金

  6、准则执业规则的效力。

  7、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法衔接的问题,包括股东资格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公司章程。

  8、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

  9、事务所解散后的档案保管。

  10、执业责任鉴定。

  11、诉讼途径,有两种看法,即法律起诉和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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